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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来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8-07 09:57 浏览:

中国民航局又双叒叕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啦!

本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此规章共分为总则、操控员安全操控要求、登记管理、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行与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下面小编将引用原文,来讲讲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部分并加以讲解。




操控员安全操控要求



第92.51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

(a)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

(3)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超出适飞空域飞行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参加安全操控培训的理论培训部分,并通过考试取得理论培训合格证明。

(b)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

(1)除本款第(3)项、第(4)项规定情形外,操控中国运行人运行的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持有按本章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操控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当操控中国运行人运行的小型、中型或者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操控员可以持有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操控员执照。

(4)操控分布式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运行人取得本规则第92.603条规定的运营合格证的,除安全操作责任人以外,其他涉及操控任务的人员无需持有操控员执照,但应当按照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完成相关培训。

操控轻型航空器超出适飞空域需进行理论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操控小型、中型航空器必须取得操控员执照;无人机编队飞行的安全责任人也必须完成操控员执照培训并取证



第92.57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的申请材料

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执照或者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1)身份证明。

(2)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记录的声明

(3)相应的身体情况证明

(4)理论考试合格的有效成绩单。

(5)授权教员的资质证明。

(6)训练飞行活动的合法证明。

(7)飞行经历记录信息。

(8)实践考试合格证明。

明确规定了申请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的驾驶人员应当递交的材料



第92.61条  执照的有效期

按本章颁发的操控员执照长期有效,且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章和本规则第F章规定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目前为止执照将一直有效,到期以后将会自动进行1个月的延续,但同样需要持有人满足上诉要求,在符合飞行安全记录的同时,才能行使相应权利



第92.93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或者等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a)小型和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1)可以担任相应等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

(2)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应类别与级别等级(如适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c)超视距等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1)可以操控相应类别与级别(如适用)等级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


小型、中型执照持有可担任相应等级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中型涵盖小型所有权利;超视距等级持有人可操控相应类别与级别等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飞行

 



空中交通管理



第92.511条  空域分类与划设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分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和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空域)。

(b)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空域,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确定的管制空域。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c)民用机场及其周边管制空域的划设应当结合机场运行实际情况,兼顾飞行安全和空域效能,科学划设,动态调整。民用机场及其周边管制空域应当按照机场净空保护相关规范标准划设。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入机场周边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

明确了管制空域及适飞空域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确定的管制空域



第92.525条  一般规定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按照责任区范围由相应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飞行活动实施过程中应当接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或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

(b)在民航空管管制范围内的飞行活动,由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由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按相关规定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c)在民航空管管制范围外的飞行活动,由相应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由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按本节的规定提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

(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分为管制服务、协同服务和信息服务。管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行识别服务、飞行活动计划服务、间隔控制服务以及流量控制服务;协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注册服务、飞行活动申请或备案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协同服务;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态势信息服务、运行环境信息服务、记录与统计分析服务以及空域与航线规划服务。

(e)确定所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应当考虑运行场景、飞行空域、服务对象的差异。

(f)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应当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从事飞行活动时应当提前进行空域申请,待批准后才可实施飞行,而申请空域的前提是需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运行管理



第92.611条  涉及酒精及药物等的限制

(a)操控员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担任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

(b)操控员当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

在饮用含酒精饮料的8小时内、血液酒精含量0.04%及受药物影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无人机飞行任务



第92.613条  电子围栏应用

(a)除经局方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以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安装并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

(1)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2)可在100米以外超视距运行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3)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的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安装应当符合有关适航要求。

(c)除经局方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本条(a)款无人驾驶航空器所安装的电子围栏应当经第三方机构进行有关安全能力的评估,并按照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功能和安全能力等级实施飞行。

(d)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说明书、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应当包含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电子围栏应用程序。

小型/中型、百米外进行超视距运行的微型/轻型、重点地区及机场净空区运行的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都必须安装电子围栏并需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能力评估



第92.615条  运行控制要求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应当履行运行控制责任,确保有效监控和管理以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的飞行活动:

(1)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的最大起飞全重超过1.5千克,或者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运行的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2)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3)可在100米以外超视距运行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4)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明确了运行人应该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第92.631条  视距内运行

(a)对于需要按照视距内运行程序实施的部分飞行阶段,包括夜间运行,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或者观测员应当与无人驾驶航空器保持直接且无设备辅助的目视接触。

(b)禁止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c)与其他障碍物之间应至少保持相应运行所要求的最低安全间隔。

(d)应当开启防碰撞灯光,且仅在昼间运行。

(e)应当将航路优先权让与其他航空器。

上述内容为视距内操控员进行飞行活动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92.633条  超视距运行

(a)应当将航路优先权让与有人驾驶航空器。

(b)当飞行操控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或不能按照飞行计划继续飞行,应当立即停止飞行活动。

(c)操控员应当能够随时控制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于使用自动模式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能够随时超控。

上述内容为超视距操控员进行飞行活动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法律责任


 

第92.61条  执照的有效期

(f)下列情形下,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章颁发的执照和等级权利

(1)执照持有人由于故意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i)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ii)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iii)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iv)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执照持有人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销毁证据的。

(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g)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被认定为一般(含)以上飞行事故责任人,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章颁发的执照和等级权利


第92.1001条  违反适航管理的处罚

改变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空域保持和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及参数未及时在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更新性能、参数信息的,由局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92.1005条  违反证照管理的处罚

未按规定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而驾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出执照载明范围驾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暂扣执照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还没有取的操控员执照“黑飞”的同学需要抓紧时间考证咯~


第92.1007条  欺骗、贿赂取得许可的处罚

对于按照本规则第92.57条提供材料并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申请人,如出现提供虚假材料,由局方予以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申请操控员执照及相关考试;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执照持有人予以警告,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飞行运行并交回其已取得的操控员执照,操控员执照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操控员执照及考试。


第92.1013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

对于出现违反局方制定的按照本规则组织的考试中禁止行为的执照申请人,由局方予以警告,申请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操控员执照及相关考试。

对于出现违反局方制定的按照本规则组织的考试中禁止行为的执照持有人,由局方予以警告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飞行运行并交回其已取得的操控员执照,操控员执照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操控员执照及考试。


第92.1015条  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本规则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所持执照赋予的权利。


以上就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的重点部分了。

为确保安全飞行和保护公众利益,在今后对于无人机管理和监管会更加严格,法律法规和标准会更加完善,责任和处罚机制会更加严苛。针对无人机“黑飞”,治理刻不容缓。起落安妥是每一个民航人心中的理念,任何空中飞行活动都必须确保国家空防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为前提。因此杜绝“黑飞”,让我们一起为中国无人机产业的蓬勃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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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足乌最新开班通知


第八十四期培训班报名正在进行中,了解培训请拨
18108266911(张老师)、18190849175(黄老师)

培训时间: 2023年08月17日—09月10日

培训模式:精品小班/网课班/周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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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即将到期的学员,请及时按照《关于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提前申请更新合格证,更新时间以合格证签发日期为准。


合格证更新攻略:【三足乌无人机】2023年最新无人机合格证更新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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