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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干货】无人机黑飞的相关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8 17:38 浏览:

随着无人机的广泛使用,不少相关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无人机“黑飞”情况。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航空法规,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黑飞”的无人机不受任何监管,可能成为犯罪行为的工具,例如用于非法侦察、恐怖活动或者窥探他人隐私,这不仅仅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小编就将近两年的无人机“黑飞”新闻进行罗列,供大家参考。

无人机黑飞:指未经许可擅自在禁飞区或者未经批准的区域飞行



01

2021年4月西安马拉松赛进行期间,陈某操控无人机在永宁门广场附近300米左右飞行长达10余分钟,并与央视航拍直升机极为接近,警航大队民警为确保赛事和现场群众安全使用反制设备迫使该无人机返航及迫降。而陈某在遥控器信号已被干扰情况下仍强行争夺无人机控制权,导致无人机在起飞点华侨城大厦附近坠机,幸未造成人员受伤。陈某被当场抓获,并移交公安碑林分局巡特警大队处理。

该图来源于网络


经查,陈某操控无人机飞行的行为扰乱了马拉松比赛赛事方直升机作业,且陈某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和报备飞行计划。碑林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之处罚。


02

2021年11月12日北京警方连续查处了两起未经空域审批且擅自破解禁飞限制开展无人机飞行的“黑飞”案件,将涉事人员刘某祥、田某、何某环及苏某维查获。经查证4人均承接了某企业拍摄业务,并使用破解禁飞限制的大疆-御2 pro型无人机进行违法航拍。随后北京警方将无人机“黑飞”案件的4人都进行了刑事拘留,后续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单位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该图来源于网络



03

2022年9月深圳铁路公安处常平站派出所通过微信报警平台群众举报,快速查清一起无人机“黑飞”警情。经调查,袁某为一名无人机摄影爱好者,在常平站广场上空进行飞行拍摄,想通过无人机视频拍摄、剪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获取网友点赞关注。但据派出所调查,袁某操控的无人机飞行轨迹距离铁路线路约80米,同时袁某承认其并未取得任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资格,并在放飞无人机时也未进行任何审批报备。

该图来源于网络


后常平站派出所根据《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袁某进行了10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将视频删除。



04

2022年9月海口铁路公安处海口东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台白色无人机正飞越铁路线路,立即组织警力顺着方向寻找,通过走访调查,在海口东高铁站附近的一货场内找到了操作者周某,此时周某正在遥控无人机,民警赶紧上前制止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据了解,周某系闲来无事想“练练手”,就操作无人机飞行至某商场航拍,飞行时穿越铁路线路一个来回,飞行时间共20分钟。经查,周某并未取得无人机飞行资质,此次飞行也未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

该图来源于网络


随后民警对周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告知其无人机飞至铁路线路上空可能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周某当即表示认识到错误并接受处罚。最终,铁路警方依法对周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05

2023年7月,陈某为一名骑行爱好者,同时也热衷于短视频拍摄和制作,在仁化丹霞山风景区被远处的山景、天空的云霞所吸引,于是停下车驻足,在丹霞山站前广场将无人机升放开始航拍。但陈某并无取得无人机操作相关资质,放飞无人机的行为也没有向任何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当“黑飞”无人机跨越铁路线上空飞行了十余分钟后,被正在巡逻的执勤民警发现并制止。

该图来源于网络


随后民警对陈某此次“黑飞”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无人机飞入铁路线路上空可能严重危害行车安全。根据《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陈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广州铁路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06

2023年8月柯桥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发现有一架无人机盘旋在轻纺城体育中心上空。发现情况后,巡特警大队无人机巡组及路面PTU巡组立即出动,并在轻纺城体育中心停车场将“黑飞”男子抓获。

该图来源于网络


随后,警方依照《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07

2023年9月杭州国际博览中心点位巡逻力量发现国际博览中心上空有一架无人机,随即与萧山区公安分局钱江世纪城派出所取得联系。派出所迅速行动,很快锁定两名可疑人员郑某(化姓)、彭某(化姓)。据郑某交代,两人都是无人机爱好者,虽知晓杭州目前有禁飞规定,但仍心存侥幸,于是他教唆彭某在管控区域共同进行无人机违规飞行。

该图来源于网络


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给予郑某行政拘留十日、彭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以上无人机“黑飞”事件的惩罚结果显示出了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此类“黑飞”事件的频发,对于无人机的监管和公众安全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2024年1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761号),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主要用以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建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该条例从多方面明确要求需要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以及未按照法规要求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将面临的严厉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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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将引用条例原并做一个说明解读!


第二章 第八条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说明

使用中型、大型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时需要取得适航许可,但申请适航许可的前提是要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以下简称:CAAC执照)。



第二章 第十六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

说明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时必须取得相对应航空器的CAAC执照。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说明

组织无人机飞行活动1日12时前,应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申请的前提是要取得CAAC执照。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说明

实施飞行活动应依法取得CAAC执照,并随身携带。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未依法取得适航许可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贵令停止有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说明

使用无人机飞行但未使用CAAC执照依法取得适航许可,将停止有关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无人机总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停业整顿。


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贵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

无人机未实名登记实施飞行,将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第五十条 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

未取得CAAC执照操控无人机飞行,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CAAC执照从事农用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将停止作业,并处1000-10000元罚款。



第五章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

因目前对相关部门、单位和地区都有明确的空域范围划分,至于此条规定是否需要无人机在120米以下的管制空域范围内持CAAC执照去进行飞行活动申请有待确定。


作为合格的无人机飞手,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驾驶员执照(CAAC执照)至关重要。它不仅是对我们飞行技能和知识的认可,也是对我们责任和安全意识的考验。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要求,不仅可以消除“黑飞”的现象,也能够为我们共同创造一个合法有序的无人机行业新时代而共同努力。


此外,我们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飞行技术和安全知识,并将其应用到实际操作中。只有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应对飞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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