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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经营性飞行新规将出炉

发布时间:2017-08-14 15: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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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无人机“黑飞”问题,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取得经营许可,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动。并规定经营主体“须为中国籍公民”,飞行活动结束72小时内需报送飞行作业信息。对于监管主体,拟委托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航分会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经营许可申请的在线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无人机经营主体应为企业法人

《办法》提出,无人机经营主体登录“无人机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许可申请,未按《办法》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使用无人机开展经营性飞行行动。在许可的申请条件方面,要求无人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此外要求企业应拥有不少于两架无人机,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的企业则需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能力。

南都记者注意到,《办法》对申请人的诚信问题也作出了严格规定。针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被驳回,一年内再次申请的;申请人被撤销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被列入行业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的企业的情形,《办法》将作“不予受理无人机经营许可”的处理。


飞行结束72小时内报送信息

在登记信息方面,经营主体需要提供的登记信息有,无人机实名登记号,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保单信息,企业拟开展的无人机经营项目等。此外,还规定无人机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转让。

在监管方面,民航局称,拟委托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航分会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经营许可申请的在线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采用在线申请和在线审批的方式,实现经营许可全流程“不见面”审批。许可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下载并打印“电子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原因。

为了更好对企业飞行活动进行监管,《办法》规定许可证持有人在飞行活动结束后72小时内,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作业信息。通过无人机运营企业在线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和作业信息,实现“事中事后监督”。


物流类无人机规范文件正制定

民航局介绍,《办法》的出台是为满足企业运营,拓展无人机应用服务领域,提升产业价值,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办法》主要设定两类许可项目,一类是作业类,包括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4种经营项目;另一类是培训类,即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民航局称,以上经营项目可占到无人机应用领域的95%以上。

但《办法》并不适用于物流配送无人机。民航局称,无人机在物流配送领域的应用,由于涉及危险品运输等问题,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待试点结束后予以评估。


本文来源于南方都市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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