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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无人机新规出台,将于9月20日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17-08-21 17:16 浏览:次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8月18日发布《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旨在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将于9月20日开始实施。
无人机登记实名制,要求登记后粘贴登记标志
此次《规定》所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即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包含使用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在内。
根据《规定》,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完成后,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违反规定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对其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名称、型号、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产品类型和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进行登记;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和后果,并提供登记标志打印材料。企业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禁飞区域,机场净空区内黑飞最高可罚10万
《规定》明确,对四川省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空域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管控空域、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报备空域以及自飞空域将经空域主管部门批复后,向社会公布。管控空域管控空域为除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之外的空域。
此外,禁止无人机飞行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包括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军事管理区、监狱、发电厂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以及其他临时管制区域。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上空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机,由机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最高可罚10万元。
多个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助力无人机日常管理
在无人机的日常管理方面,《规定》明确多个有关部门分工,通力协助完成对无人机的日常监管。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会同飞行管制、民航部门加强空域、航空器及飞行活动管理,对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活动进行查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民用无人机研制生产者及其产品进行统计、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台(站)进行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对民用无人机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配合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安全监管部门将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核,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对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海关依法对进境的民用无人机(包括散装组件)进行监管等。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规飞行活动,或者未粘贴规定登记标志的民用无人机飞行的,可以向民航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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